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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陽:《中小學集體用餐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征求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1-14  來源:貴陽教育
核心提示:為切實保障學生在校園的飲食健康與安全,貴陽市教育局制定了《貴陽市中小學集體用餐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前期的公開征求意見后,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切實保障學生在校園的飲食健康與安全,貴陽市教育局制定了《貴陽市中小學集體用餐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前期的公開征求意見后,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
    郵箱:jyjrongmeiti@guiyang.gov.cn
    社會各界和廣大家長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郵箱反饋到貴陽市教育局。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貴陽市中小學集體用餐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學生餐營養指南》《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筑牢校園食品安全底線,全面提升學校食堂管理水平,保障廣大師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切實維護學生利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設于校園內,為滿足本校學生就餐需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按要求準予開辦的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專用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對中小學校集中用餐組織管理、供餐基本要求、食品安全管理、校外供餐管理、食堂從業人員管理、食堂食品采購、食堂食品儲存、人員管理、采購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適用于全市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管理。民辦學校、幼兒園的集體用餐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堅持政府主導,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人社、財政、發改及農業農村等部門協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全面提升學校集體用餐的監管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統一組織領導學校集中用餐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加大學校食堂建設、設施設備改造的投入力度,統籌校外配餐、食材配送企業招投標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學校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評價考核。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控機制,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三)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將發現的風險隱患、抽檢不合格等信息通報同級教育、農業農村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中小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
    (五)人社部門。負責參與指導各級學校制定食堂工勤人員薪資分配方案及人員技能培訓,確保食堂人員隊伍穩定和技能水平提升。
    (六)財政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加強膳食經營監管,發現和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對學?;锸迟M標準的指導,做好主要農副產品的價格監測,協助做好學校食材詢價工作,提供主要農副產品的價格監測信息;支持普通公辦高中改善供餐條件。
    (八)農業農村部門。加強直供學校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監管和肉類產品屠宰環節檢疫檢驗。對學校定點采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向學校供應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鼓勵實現可追溯。
    (九)公安機關。負責嚴厲打擊采購圍標串標、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對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進行立案追責,協助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置。
    (十)學校。嚴格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食材采購、資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嚴格執行集中用餐陪餐、配送查驗、集中用餐信息公開、食品安全、營養健康、飯菜質量監督等規定,設置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加強食堂管理,不斷提高供餐質量。
    第三章供餐要求
    第五條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辦學校實行食堂學校自辦自管,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改造。學校食堂供餐必須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為學生供餐,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許可證。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互聯網+明廚亮灶,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學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具有與所經營、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實行明廚亮灶,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所經營、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清潔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學校不具備建設食堂或食品加工場所的,須由學校向區(市、縣)教育局報備,通過從配餐企業訂餐的形式為學生解決集中用餐需求。各區(市、縣)教育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托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并公布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應組織學校、師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重新選定校外供餐單位,及時啟動清退機制。
    校外配餐企業(單位)的基本準入條件如下:
    (一)校外供餐單位應具備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良好的從業信譽,參與學校供餐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情況;
    (三)設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原料控制制度、過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
    (四)配備至少1名具備相關資質的營養師;
    (五)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六)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家長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監督和成本調查,積極聽取建議和意見,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七)校外供餐企業應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通過HACCP或ISO22000認證,具備獨立的餐食加工場所和條件,具有與制作供給的餐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烹飪、貯存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保證提供餐飲服務加工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及操作過程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標準。建立食品加工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并將相關視頻信號接入屬地教育部門和服務學校。貯存、消毒、運輸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配備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一般應安裝車輛行動軌跡監控、裝卸視頻監控等設備,運輸過程中有符合要求的保溫設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條學校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由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園)長月調度、食品安全總監周排查、食品安全員日管控風險排查體系,梳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范。
    第八條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學校應建立并不斷完善食材采購、進貨查驗、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臨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樣、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維修保養校驗、環境檢測、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制度自查,當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標準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制度修訂。
    第九條建立家長委員會監督機制。學校應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產生和運行流程,保障家長參與招標采購、陪餐用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暢通家長委員會向主管監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直送問題渠道,相關部門建立及時處置和反饋辦理情況工作機制。
    第十條實施全過程監管。全面推進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購配送、食材驗收、入庫出庫、貯存保管、加工烹飪、學生就餐等全過程實時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要保存90天以上。嚴格實行食堂操作間、儲存間封閉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未經允許和登記嚴禁進入。
    第十一條建立滿意度測評制度。每學期應面向師生和家長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滿意度測評,對供餐質量、價格、衛生、服務態度等進行全面評價,及時查缺補漏,改進管理,提升質量,并將意見及整改情況向師生和家長反饋。
    第十二條合理設置食品貯存場所。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加強溫濕度監測,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完好,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貯存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第十三條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按相關規定如實記錄。采購的初級農產品,必須采用新鮮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學校食堂要參照《貴州省中小學、托幼機構及養老機構高風險食品目錄》,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飲料和火腿腸等深加工食品。
    第十四條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學校對供應商配送的食材要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實行雙人驗收,定期對驗收人員進行輪崗驗收,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和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堅決退回。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并辦理監銷手續。
    第十五條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烹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六條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并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并落實雙人雙鎖管理。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劑實行“五專管理”,做到專店采買、專人專柜(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第十八條嚴格規范餐用具清洗與消毒。加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采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采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干凈。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應由專人做好記錄。
    第五章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必須同校外供餐企業簽定書面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須詳細列明配餐標準、配送方式、餐具消毒要求、合同金額、付款條件、交貨時間和地點、質量保證、服務要求等,對配送食品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作出規定,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保障、事故傷亡賠償條款、違約責任和質量監督等。配送合同須一年一簽,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嚴格供餐配送管理(一)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記錄,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后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二)運送集體用餐的容器和車輛應安裝食品保溫或冷藏設備,確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食用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1.燒熟后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后4小時;
    2.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應按有關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卻,將食品的中心溫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后24小時。供餐前應對食品進行再加熱,且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三)盛裝、分送集體用餐的容器應有封裝標識,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單位、加工制作時間和食用時限,必要時標注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和營養標識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加強配餐日常監管(一)學校應當安排專人負責配餐食品的查驗,對配送到學校的每批次餐食進行逐批驗收,核對餐盒標簽信息,重點檢查食品感官、中心溫度是否符合要求,對不合格食品要堅決退回,并完善記錄。按照留樣對配餐食品按規定量留樣48小時以上。
    (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學校要設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儲存、分餐場所,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就餐環境整潔衛生,提醒學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潔。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外供餐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學校集體用餐監管,建立信用檔案。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對供餐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取消其供餐資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止供餐: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內被行政處罰的;
    (三)未持續保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
    (四)存在采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出現降低供餐質量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等情況,或在供餐質量評議中滿意度低于80%,經約談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在供餐質量評議中滿意度低于60%的;
    (六)擅自轉包、分包供餐業務或存在擅自變更配餐生產地址、擅自更換履約人等違約行為;
    (七)拒不接受、不配合、不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
    (八)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上述內容應當在供餐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明確崗位職責,配備與用餐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堂工勤人員。寄宿制學校食堂工勤人員:在校學生2000人以上的,比例為30-50:1;在校學生1000至2000人的,比例為40-60:1;在校學生1000人以下的,比例為60-80:1。非寄宿制學校食堂工勤人員:在校學生2000人以上的,比例為70-80:1;在校學生1000至2000人的,比例為80-90:1;在校學生1000人以下的,比例為90-100:1。食堂工勤人員按照“合同約定、按需設崗、人崗相適、動態管理、以崗定薪、薪隨崗變”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工勤人員工資、社保等,由屬地財政統一保障,納入財政統一預算。非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可納入供餐成本。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一)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在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二)實行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將檢查情況。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三)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分餐場所內吸煙。
    (四)從業人員應落實有關培訓學時要求,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治教育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要參與不少于40學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并具有培訓合格證明。
    第七章采購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范食堂食材采購。由各區(市、縣)具體負責,參照《貴陽市學校集體用餐管理指導意見》制定本區域供應商準入退出機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照《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對學校食材配送供應商進行集中招采。
    第二十七條食材詢價定價管理。各地參照貴州省教育廳《全省中小學校學生餐食材詢價定價工作機制(試行)》,由具體實施招標的主體單位牽頭,成立由教育部門、發改、財政、市場監管、學校、配送企業等組成的詢價小組,每月深入轄區大型商超、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地調查食材價格,對米面、蔬菜、糧油、肉蛋、干貨調料、水果牛奶等多種食材類型進行現場詢價,每次詢價參與人數至少七人及以上(含學校、家長代表、供應商代表),在不少于三個以上的地點(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超)進行價格調查,對詢價結果進行匯總測算,根據實地走訪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學校食堂食材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確保食材供應質量和價格的公正性,實現食材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實現學生餐資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八條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各區(市、縣)教育局應組織學校定期對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貨商應終止供貨合同。
    第八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區(市、縣)縣應加強對學校食堂財務工作的監管,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財政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部門國庫專戶封閉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生繳納的“X”部分資金和其他自辦自管學校食堂伙食費應納入學校財務或縣級教育部門“校財局管”核算中心的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校外企業配餐的學校,學生餐費統一納入貴陽市學生餐資金監管平臺管理,月底繳納次月餐費在平臺進行專戶管理,待當月就餐完成核對后由平臺撥付至供餐企業。實現收取到撥付全過程閉環監管。
    第三十二條自辦自管經營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不包括財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舊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三條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費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第三十四條每學期應將學校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收支結余按學期據實清算,結余款要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等,嚴禁挪用。要及時向全校師生和家長公示、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學校食堂伙食費應按照非營利原則,根據學校具體需求、市場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保持相對穩定。因物價水平波動或家長要求需對伙食費進行調整的,按照發放家長征求意見書,80%以上家長反饋意見——校務會研究,聘請第三方進行成本核算,啟動調整伙食費程序——召開“餐標調整”專項會,發放伙食費調整意見書,家長同意比例達到80%以上——學校收集整理資料,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試運行,公布收支情況,家長無意見建議,按照調整伙食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教職員工在學校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據實交納伙食費,不得侵占學生利益。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正規票據;財務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九章營養健康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將營養與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活動,在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下,參照《學生餐營養指南》(WS/T554—2017)等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制定學生餐所需食物種類及日均數量指標,根據當地市場食材供應等情況,運用學生電子營養師等膳食分析平臺或軟件,制定帶量食譜并予以公示,確保膳食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三十九條學校供餐食品應提供營養價值較高的畜禽肉蛋奶類食品、新鮮蔬菜水果和谷薯類食品等,避免提供高鹽、高油及高糖的食品,倡導學校食堂按需供餐,通過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飲浪費。
    第四十條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宣傳活動以及實踐操作等多種形式,使學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包括如何識別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標簽、避免食用過期或不衛生食品等。同時,學校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主題活動,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責任感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的原則,教育部門應加強與市場監管、衛健、農業農村、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強化風險管控,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切實加強對學校食堂、校外配餐企業的日常監管。持續開展春、秋季專項檢查,在新學期開學前后對轄區內所有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進行全面檢查,不斷提升監管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條區(市、縣)要建立工作考核體系,將學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為學校、校長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學校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及時向屬地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按照每學年開展一批學校、校外配餐及食材配送企業專項審計,三年完成一輪學校及校外配餐企業專項審計全覆蓋的原則,從食堂財務管理、物資采購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方面,對所轄學校及校外配餐企業開展專項審計。
    第四十四條學校、校外配餐企業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各級市場監管、衛健等部門對食堂建設、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檢查中指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落實陪餐管理。持續落實黨委政府分管負責人、各級政府部門、學校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五方自費陪餐制度,實行“三同”,即同地點、同時間、同標準就餐,并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學校不得給陪餐人員“開小灶”或者額外加餐,陪餐人員應與學生同餐同價,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學生膳食經費。
    第四十六條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當建立用餐信息公開制度,落實好“五公開”,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配送單位、學生菜譜、食材驗收、食堂財務收支情況等信息。各地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及時受理和處置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形成師生、家長、社會共同參與的監督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七條學校應通過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微信群等形式,暢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如實記錄,分類及時處理,不拖延、不塞責、不敷衍,及時查缺補漏,改進管理,提升質量,并將意見及整改情況向師生和家長反饋。
    第四十八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遲報、漏報、瞞報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教育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檢查發現校外供餐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取消其供餐資質。
    第十一章應急處置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信息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措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督促食堂及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范落實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
    第五十條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學校應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檢測樣品和現場,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分別向所在區政府和衛健、疾控、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報告,并及時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原因結果、善后處理等情況,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第五十二條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學校應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患,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同時,對共同用餐的人員進行排查,及時與有關學生家長聯系,做好思想穩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第五十三條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第五十四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監督電話。接到投訴應準確記錄投訴人姓名、投訴理由,并立即進行核實,確定處理方法,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XXXX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各區、市、縣教育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貴陽教育綜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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