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時間
- 2011-5-19
- 最后登錄
- 2011-5-30
- 閱讀權限
- 20
- 積分
- 153
- 精華
- 3
- 帖子
- 44
- 積分
- 153
- 帖子
- 44
|
“我們的女兒都登記結婚了,我們的婚姻還無效?”8月19日下午,老宋接過法官送達的判決時,懵了。
老宋和廖某都是同一個村民小組的人,經媒人介紹二人于1989年7月30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年,廖某18歲,老宋29歲。婚后,并先后生育了兩個子女,大女兒已經出嫁,小兒子也上了小學。可雙方由于年齡的差距而引發的各種問題與日俱增,夫妻感情逐漸破裂。2010年5月,廖某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該法第十條規定:“未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的,婚姻無效。”第二十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廖某登記結婚時未滿二十周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婚姻自始無效,于是依當事人申請依法宣布廖某與老宋的婚姻無效。
法官提醒讀者: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登記結婚時一定要滿足《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要件,否則當發生感情糾葛時,一些合法權益將得不到相關法律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