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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規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2-17  來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陜西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各區縣、西咸新區市場監管局、各開發區分局,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西安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西安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規范》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安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月26日

西安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陜西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西安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包括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舉辦每餐次聚餐人數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集體聚餐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包括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居民、其他組織或團體在經許可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形式包括: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的;應舉辦者要求由承辦者上門加工制作的;舉辦者向承辦者下訂單,承辦者采取提前預加工半成品與現場加工相結合等形式提供服務的。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以下簡稱“舉辦者”)是指在經許可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組織親朋好友、團隊成員參加婚、喪、壽宴等集體聚餐的發起者。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是指已在當地區(縣、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專門為各類農村集體聚餐承擔組織、加工、制作及服務的鄉村廚師、流動餐車經營者、農村家宴服務隊以及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分級管理工作機制,推動農村地區食品安全屬地責任落實,強化應急處置,切實保障農村地區群眾飲食安全。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管理安全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導。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制定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村委會(社區)相關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進行登記、建檔公示和培訓,指導督促其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的環境與設施設備、食品采購和儲存、加工過程控制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導承辦者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教育。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督促醫療機構做好食物中毒患者的醫療救治和中毒信息的報告工作,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

第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治安管理,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參與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置。

第八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結合各自職責,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九條 舉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承辦者共同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

舉辦者應提前向所在村委會(社區)報告農村集體聚餐信息,喜事集體聚餐舉辦一周前報告,白事集體聚餐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的也應報告。舉辦者應選擇已登記在冊的承辦者,并查驗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與其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會同承辦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動接受村委會(社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并采納監督意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與承辦者一同及時向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承辦者應主動到區(縣、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經營者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1)。結合實際制定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每年組織雇傭的食品加工制作人員和服務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的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在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前,與舉辦者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并向集體聚餐所在地的村委會(社區)報告相關信息。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與舉辦者一同及時向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分級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

集體聚餐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接到舉辦者擬舉辦集體聚餐信息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填寫《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2),與舉辦者、承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參考式樣)》(見附件3),并報告和報送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所。

就餐人數在50人至200人的聚餐活動,由所在地村委會(社區)進行現場檢查指導。

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聚餐活動,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所會同村委會(社區)進行現場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指導人員應在集體聚餐舉辦前1天對聚餐活動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購、儲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場地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參考式樣)》(見附件4),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到位。

第五章 操作規范

第十三條 環境與設施

舉辦者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場所。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舉辦者、承辦者應加強農藥、鼠藥、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存儲、加工場所及就餐場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質。

加工場所應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原輔料貯存等區域。

廚房應設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的場所內,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按生熟分開使用,用后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加工用水應符合當地居民生活飲用水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間水。

第十四條 采購與貯存

舉辦者和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做好進貨查驗。

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有毒、有害、腐敗變質、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家庭自制藥酒和無合法來源的散裝白酒;超過保質期食品;未取得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久泡木耳、冷加工糕點等。使用自產食品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冷凍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冷凍。

第十五條 加工與留樣

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半成品、成品容器不得直接放于地面,不得疊放,防止交叉污染。

加工制作涼菜應符合溫度、衛生、工具等相關要求。現做現吃,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產品。

使用的餐用具必須按規定清洗、消毒、保潔,盡可能使用物理消毒方式。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標準。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舉辦者或承辦者對聚餐的食品應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使用非統一供應的居民生活飲用水,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第十六條 承辦者雇傭的食品加工制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管理

承辦者雇傭的食品加工制作人員和服務人員應每年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持有效健康證明;做好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務人員健康管理,有咳嗽、腹瀉、流鼻涕、發熱、嘔吐、手外傷等癥狀時,應立即脫離加工制作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工作過程中衣帽整潔,頭發及佩戴的飾物不外露,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保持手部清潔。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

(一)餐廚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及時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廚廢棄物的存放容器應及時清潔,必要時進行消毒。

(二)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場處理餐廚廢棄物,或交由有資質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者進行收運。

第六章 應急處置與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集體聚餐人員如出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時,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立即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同時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及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鼓勵通過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救助水平。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承辦者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取消其登記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農村集體聚餐經營者登記表(參考式樣)

          2.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參考式樣)

          3.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參考式樣)

          4.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場指導意見書(參考式樣)

附件1  農村集體聚餐經營者登記表(參考式樣)

一、基本情況

經營者類型

□流動餐車經營者 □鄉村廚師 □農村家宴服務隊 □其他

負責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最大承接人數


聯系地址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主廚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健康證明 □有 □無

三、供應食品原料來源


四、常用菜譜


五、主要衛生設施、設備

衛生設施、設備

□消毒柜 □移動紫外線燈 □其他

餐具消毒方法

□消毒柜 □煮沸消毒 □藥物消毒

□其他

登記部門


登記時間


備注

此表一式三份,經營者,村委會(社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參考式樣)

一、基本情況

舉辦者(承辦者)姓名


電話


地址


舉辦時間、餐次


舉辦場所


預計參加人數


聚餐事由


食品加工制作人員來源


二、主要食品加工制作人員情況

主廚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健康證明 □有 □無

幫廚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健康證明 □有 □無

三、主要食品原料及來源


四、菜譜


五、加工場地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

使用水源

□自來水 □井水 □其他

餐具消毒方法

□消毒柜 □煮沸消毒 □藥物消毒 □其他

□未消毒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村委會(社區)


登記時間


備注

內容較多的,可另外附表記錄。

附件3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參考式樣)

舉辦者姓名

承辦者姓名


舉辦時間

      

舉辦地點

        

人數


事由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電話

村委會(社區)電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電話:

承 諾 內 容

1.舉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承辦者共同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接受相關食品安全檢查指導。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并與承辦者一同及時按要求報告。

2.舉辦者應選擇已登記的承辦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主動接受村委會(社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并采納監督意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3.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場所,對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場所事先進行環境清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整潔。

4.到食品經營企業購買食品或食品原料時,索要并留存銷售票據。不采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采購、采收的肉類、蔬菜盡量在當天食用,不使用不新鮮的蔬菜,不使用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久泡木耳、冷加工糕點等。不使用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5.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不提供未充分加熱的剩余食物和過夜食物;

6.做好餐用具消毒,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

舉辦者簽名:                                                      承辦者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舉辦者、承辦者、村委會(社區)各執一份。 

附件4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場指導意見書(參考式樣)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是否符合

一.人員管理

1.流動餐車經營者是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廚師是否進行登記,并持有效健康證明。


2.廚師和幫廚人員是否穿戴清潔工作服、工作帽,是否有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手部不清潔、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和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3.廚師和服務人員是否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務。


二.場所環境

4.食品加工場所是否離垃圾堆、禽畜圈養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5.食品加工場所環境是否清潔衛生,飲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加工場所是否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是否有雞、鴨、豬、狗、貓等家禽家畜進入。


7.食品加工場所是否存放農藥、化肥和鼠藥等。


三.設施設備

8.是否有洗手消毒設施。


9.是否有動物類、植物類、水產品分類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10.是否實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開。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設施(建議使用開水煮沸消毒)。


四.采購貯存

12. 食品原料采購是否索證索票,是否有腐敗變質、“三無”、過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魚、野生蘑菇等有毒動植物;是否有亞硝酸鹽、違規食品添加劑。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開存放,是否生熟混放。


14.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時冷藏。


五.加工制作

15.是否加工使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魚類、超過保質期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


16. 動物類、植物類、水產品有否分類清洗。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疊放或直接放地面。


18.需加熱的食品是否燒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熱,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9. 涼菜制作是否嚴格控制溫度和加工環境,現做現食。


六.餐用具清洗

消毒

20.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凈、消毒,做到生熟分開。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凈,保持清潔。


七.食品留樣

22.留樣食品是否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飲用水(自備水源)的,是否對用水進行留樣。


整改建議:

                                            舉辦者(簽字): 承辦者(簽字):

                                            地址:

                                            檢查指導人員(簽字): 時 間: 年 月 日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安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規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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